PCT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須知
基本文件 ①指示函:包括發明名稱;PCT專利申請的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申請人、發明人的英文(對於外國客戶)/中文名稱和地址(或委託我們翻譯成中文);如要求優先權,則應提供基礎申請日和申請號; ②由申請人簽署之《委託書》(不需公證或認證),可於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2個月內補交; ③PCT專利申請國際公開文本,其中包括所公開的說明書摘要、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如PCT專利申請尚未被公開,則申請人應提供國際申請原始說明書影本; ④國際檢索報告(PCT/ISA/210表); ⑤國際初步審查報告(PCT/IPEA/409表),如有附件(即根據PCT條約第34條的修改文本)須同時提供。
其他文件 ①如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人不同于刊登在公開文本上的PCT專利申請人,則需提交由原申請人和新申請人共同簽署之關於PCT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證書》(可自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2個月內補交); ②如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人不同于刊登在公開文本上之優先權基礎申請的申請人,則需提交由基礎申請人簽署之關於優先權的《轉讓證書》(可自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2個月內補交); ③如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人不同于刊登在公開文本上的PCT專利申請人且該變更已在國際階段辦理,則需提交《變更記錄通知書》(PCT/IB/306表)。
修改文件 ①根據PCT條約第19條修改的《權利要求書》及其《聲明書》(如有)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一併提交; ②國際初步審查報告(PCT/IPEA/409表)之附件,即根據PCT條約第34條之修改文本(如有)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一併提交; ③申請人可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根據PCT條約第41條修改申請文本。
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期限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優先權日或國際申請日(如無優先權)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如30個月已超過,還可自期滿之 日起2個月的寬限期內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同時繳納附加之寬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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