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须知
基本文件 ①指示函:包括发明名称;PCT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申请人、发明人的英文(对于外国客户)/中文名称和地址(或委托我们翻译成中文);如要求优先权,则应提供基础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由申请人签署之《委托书》(不需公证或认证),可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 ③PCT专利申请国际公开文本,其中包括所公开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如PCT专利申请尚未被公开,则申请人应提供国际申请原始说明书复印件; ④国际检索报告(PCT/ISA/210表); ⑤国际初步审查报告(PCT/IPEA/409表),如有附件(即根据PCT条约第34条的修改文本)须同时提供。
其它文件 ①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人不同于刊登在公开文本上的PCT专利申请人,则需提交由原申请人和新申请人共同签署之关于PCT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证书》(可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 ②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人不同于刊登在公开文本上之优先权基础申请的申请人,则需提交由基础申请人签署之关于优先权的《转让证书》(可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 ③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人不同于刊登在公开文本上的PCT专利申请人且该变更已在国际阶段办理,则需提交《变更记录通知书》(PCT/IB/306表)。
修改文件 ①根据PCT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及其《声明书》(如有)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一并提交; ②国际初步审查报告(PCT/IPEA/409表)之附件,即根据PCT条约第34条之修改文本(如有)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一并提交; ③申请人可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根据PCT条约第41条修改申请文本。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 (如无优先权)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如30个月已超过,还可自期满之日起2个月的宽限期内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同时缴纳附加之宽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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